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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金股典证券投资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受 托 人:新时代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保管银行: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经纪人: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顾问:深圳金股典科技有限公司

目 录
一、重要提示
二、释义
三、信托计划目的
四、信托类型
五、受益人
六、信托受益权
七、信托单位
八、信托资金的交付及信托单位认购
九、信托单位赎回
十、信托计划的成立  
十一、信托计划的期限
十二、信托计划财产的独立性
十三、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
十四、信托计划的费用与税费
十五、信托计划利益及分配
十六、风险揭示与承担
十七、信托转让和继承
十八、信托计划的终止、清算与信托计划财产的归属
十九、信息披露
二十、受托人
二十一、相关服务机构
二十二、备查文件
一、重要提示
本信托计划受托人──新时代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具有经营信托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受托人保证“新时代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金股典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本信托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受托人承诺本信托计划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受托人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信托计划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信托计划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
受托人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证券投资有风险,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业绩。受托人不保证本信托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信托计划不发生亏损。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计划的业绩并不成为本信托计划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在加入本信托计划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信托文件,籍此谨慎做出是否签署信托文件的决策。

二、释义
在本信托计划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信托计划或本信托计划:指由受托人设立的“新时代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金股典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合同:指《新时代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金股典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信托文件:指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合同、认购风险申明书等与信托计划相关的文件。
委托人:指信托计划项下各信托合同中的委托人。
受托人或新时代:指新时代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受益人:指委托人在信托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投资顾问:深圳金股典科技有限公司。
信托资金:指根据信托文件,各委托人设立信托时及信托成立后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首次认购:指委托人第一次认购信托单位的行为。
信托财产:指各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管理、运用的资金,受托人因该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信托计划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
信托计划资产或信托计划财产: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的总和,包括因投资所得的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额、银行存款利息等。
信托计划利益:指信托计划财产在扣除信托计划费用及信托税费后的余额。
交易计划书:注明了证券代码、证券名称、买入或卖出数量、买入或卖出价格区间、买入或卖出时间区间、委托有效期、交易计划书编号等要素的书面指示文件。
保管银行:包商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保管合同:指受托人与保管银行签订的《新时代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金股典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保管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证券经纪人: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指受托人与保管银行、证券经纪人签订的《新时代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金股典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经纪服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信托计划专户:包括以本信托计划名义开设的专用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和客户证券资金台账。
投资顾问合同:受托人与深圳金股典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新时代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金股典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顾问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信托单位:用于计算、衡量信托财产净值以及委托人认购或赎回的计量单位。
信托计划资产总值:指按照本信托计划确定的计算方法估算的信托计划财产的价值。
信托单位净值: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计划资产总值-固定信托报酬-保管费-投资顾问管理费-浮动信托报酬-特定信托计划利益)/信托单位总份数。
估值基准日、开放日:受托人计算信托单位净值以及认购或赎回信托单位的日期,即每月的20日(如遇节假日则为该日之前最近一个工作日)。
信托份额明细表:记载委托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及其变化、认购、赎回资金以及信托单位净值等内容的清单。

三、信托计划目的
受托人于信托计划成立后,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对本信托计划财产进行专业化的管理、运用,谋求信托计划财产的增值。

四、信托计划类型
??? 本信托计划为指定用途的集合资金信托。

五、受益人
(一)本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分为特定受益人与一般受益人两类,特定受益人根据信托计划的规定享有特定受益权,一般受益人根据信托计划的规定享有一般受益权。
(二)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一般受益人,委托人同时指定投资顾问为本信托计划的特定受益人。

六、信托受益权
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权区分为特定受益权和一般受益权。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信托合同的约定享有特定受益权或一般受益权。特定受益权与一般受益权并非受托人做出的对该权利可能获取的全部或部分信托利益分配的承诺、保证、保障、担保等任何形式的义务或责任。
(一) 特定受益权
特定受益权是指特定受益人从信托计划利益中获取特定信托计划利益的权利。
(二)一般受益权
一般受益权是指一般受益人从信托计划利益中获取一般信托计划利益的权利。

七、信托单位
(一)信托单位概述
信托单位是用于计算、衡量信托财产净值以及委托人认购或赎回的计量单位。
一般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与同期信托单位总份数的比例,表明一般受益人拥有的信托利益在一般信托计划利益(详见第十五条)中的比例。
信托单位份数由受托人盖章的信托份额明细表确定。
委托人在加入或退出(含部分退出)本信托计划时,以认购或赎回信托单位的方式进行。
(二)信托单位净值及计算
1、信托计划资产总值的计算
(1)上市证券按估值时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计算(该估值基准日无收盘价的,以该估值基准日之前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的计算。如果交易所已经进行了除权处理,则按估值时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计算;如果未除权,则不予计算。
(3)首次发行的证券若未上市,按成本价计算。
(4)银行存款及银行存款应收利息以估值基准日应计的本金和利息分别计算。
(5)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应收股利等应收款以估值基准日实际应收金额计算。
(6)应付证券交易清算款等应付款以估值基准日实际应付金额作为扣除项计算。
(7)未上市的权证按以下方法计算:
认购权证价值=标的证券市价-执行价
认沽权证价值=执行价-标的证券市价
如果上述计算结果≤0,则估值为0。
(8)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按购入成本加持有期利息计算。
(9)未上市交易债券按购入成本加持有期利息计算。
(10)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计算。没有规定的,由受托人确定计算方法。
2、信托单位净值的计算
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计划资产总值-固定信托报酬-保管费- 投资顾问管理费-浮动信托报酬 -特定信托计划利益)/信托单位总份数。
3、信托单位净值的披露
每个估值基准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由受托人在受托人的网站www.xsdxt.com上公布信托单位净值。

八、信托资金的交付及信托单位认购
提示:投资者在申请加入本信托计划前,务请仔细阅读信托文件之内容,包括本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合同、认购风险申明书等信托文件所载之条款及条件。投资者的任何申请均可能全部或者部分不获接纳。
(一)信托单位的认购条件
1、委托人之资格
委托人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资金合法性要求
委托人保证交付的信托资金是其合法拥有并有权支配的财产。
3、委托人之资金最低限额要求
首次认购时,委托人的首次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受托人可调整委托人首次认购金额下限并在自有网站上公告。
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如果委托人已经认购且仍然持有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委托人可追加信托资金,追加信托资金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
4、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本信托计划在任一时点存续有效的信托合同份数不超过《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的规定上限。
(二)信托单位的认购费用
认购信托单位时,委托人需另外交纳认购费用,认购费用为信托资金的1%。认购费用属于信托报酬的一部分。认购费用的用途、支付对象、方式、金额由受托人确定。
(三)必备证件
委托人为自然人的,需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本人的银行卡或活期存折。
委托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若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本人,需提供法人或其它组织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证明书;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由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四)付款
1、付款要求
受托人不接受现金认购,委托人须从在中国境内银行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认购账户,并在备注中注明:“xx认购新时代信托金股典信托计划”。
2、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
受托人在保管银行开立以下账户作为接受委托人信托资金的专用银行账户。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不可撤销。
户? 名:新时代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包商银行营业部
账? 号:
(五)签约
1.?委托人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三份(首次认购时适用)。
2.?委托人签署信托合同一式三份(首次认购时适用),或签署信托认购申请书一式两份(追加认购时适用)。
3.?提交信托资金和认购费划入认购账户的入账证明复印件一式两份。
4.?提交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复印件一式两份(首次认购时适用)。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在分配结束前不得取消。
5.?委托人为自然人的,应在上述文件中签字;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上述文件需加盖公章并经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字,若授权他人签字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六)认购期利息的处理
信托资金自到达认购账户之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或开放日期间的活期存款利息,归属于信托计划财产。
(七)信托单位的认购时间
受托人收到委托人应提交的认购文件后,信托单位的认购时间按以下方式确定:
1、推介期内的首次认购信托资金,在信托计划成立日将信托资金认购为信托单位;
2、信托计划成立后的存续期内认购的信托资金,按照受托人收到认购文件且资金到账日之后最近一次开放日的信托单位净值一次性全额用于认购信托单位。
(八)信托单位的认购份数
信托计划成立日每信托单位价格为人民币100元整。
信托计划成立日信托资金认购为信托单位的份数 = 信托资金/100
信托计划成立后信托资金认购为信托单位的份数 = 信托资金/开放日信托单位净值
认购完成后,不足百分之一份信托单位的信托资金归属于信托计划财产。
(九)信托单位份数的确认
1、保管银行确认资金到达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后,受托人根据委托人提交的信托文件制作信托份额明细表并传真给保管银行。
2、保管银行复核无误后,受托人根据信托份额明细表制作信托认购确认书一式三份。
3、保管银行对信托认购确认书复核无误后,在信托资金认购为信托单位后的十个工作日内,由受托人负责向委托人寄送信托认购确认书正本一份。
4、信托份额明细表是记载委托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及其变化、认购、赎回资金以及信托单位净值等内容的清单。当出现信托认购确认书与信托份额明细表不一致的情况时,委托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由受托人盖章的信托份额明细表确定。
(十)认购文件的管理
信托合同正本中的二份由受托人持有。信托认购申请书、身份证明文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复印件和入账证明复印件由受托人持有。信托认购申请书、信托认购确认书、信托份额明细表作为信托合同的附件,在受托人处归档,以备委托人查询。
(十一)超额认购时的处理原则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约定,本信托计划在任一时点存续有效的信托合同份数不超过《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上限。本信托计划成立或开放日前,预约人数超过该上限,受托人将本着“时间优先”的原则接受认购委托,并视认购的具体情况,保留拒绝自然人委托人认购本信托计划的权利。
(十二)认购不成功的处理办法
如果委托人已经交付了资金,但因故未能成功认购的,受托人将在获悉不能认购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其交付的资金。如果委托人已经成功认购但信托计划不能成立,受托人将在信托计划清算结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剩余的信托财产。

九、信托单位赎回
(一)持有期限要求
1、推介期内认购的信托单位在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的一年内为封闭期。
2、在推介期以后认购的信托单位在认购到该信托单位之开放日起的一年内为该部分信托单位的封闭期。
3、委托人可以申请赎回已超出封闭期的信托单位。
4、委托人可以赎回认购已超过六个月但仍处于封闭期内的信托单位,但须向受托人支付赎回费用。
(二)持有金额要求
委托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赎回信托单位,部分赎回的,赎回后委托人最低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与赎回申请日之前最近一个开放日的信托单位净值之乘积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否则,委托人应全部赎回。委托人不愿意全部赎回的,受托人不接受其赎回申请。
(三)信托单位的赎回手续及提交的文件:
1、必备证件:
委托人为自然人,需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委托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若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本人,需提供法人或其它组织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证明书;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由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2、填写赎回申请书一式两份。
3、提供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一式两份。
4、委托人为自然人的,应在上述文件中签字;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上述文件需加盖公章并经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字,若授权他人签字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四)信托单位的赎回审核和赎回开放日的确定
1、受托人收到委托人赎回文件后转交保管银行一份,受托人审核无误后确认其赎回开放日,该开放日为委托人赎回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后的第一个开放日。受托人制作信托份额明细表并传真给保管银行。
2、受托人根据信托份额明细表制作赎回确认书一式三份。
3、在赎回开放日后的十个工作日内,由受托人负责向委托人寄送赎回确认书正本一份。
(五)信托单位的赎回费用
委托人赎回超出封闭期的信托单位或因信托计划利益分配而直接转化的信托单位,其赎回费为零。
委托人赎回未超出封闭期的信托单位,若赎回开放日的信托单位净值高于其初始认购时的单位净值,则赎回费用按以下公式计算:
赎回费用=委托人申请赎回的信托单位份数×赎回开放日的信托单位净值×3%
委托人赎回未超出封闭期的信托单位,若赎回开放日经分红派息调整后的信托单位净值低于或等于其初始认购时的单位净值,则赎回费用为零。
(六)款项划拨
受托人在赎回开放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信托份额明细表及划款指令转交保管银行。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将赎回资金向委托人(即一般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划拨。
赎回并划入委托人(即一般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的资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资金 = 委托人申请赎回的信托单位份数×赎回开放日的信托单位净值-赎回费用。
(七)赎回文件的管理
信托份额明细表、赎回申请书、赎回确认书由受托人和保管银行各持有一份,信托份额明细表、赎回申请书、赎回确认书作为信托合同的附件,在受托人处归档,以备委托人查询。

十、信托计划的成立
(一)信托计划推介期为:2008年? 月? 日至2008年 月 日。
(二)本信托计划预计于2008年? 月成立(受托人也可以提前或推迟成立)。

十一、信托计划的期限
本信托计划为长期信托,不限定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如发生本信托计划规定的信托计划终止情形时,本信托计划才予以终止。

十二、信托计划财产的独立性
(一)信托计划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二)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计划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的信托计划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三)受托人为信托计划设立信托计划专户,即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和客户证券资金台账。其中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为:
户? 名:新时代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 号:
(四)信托计划财产单独记账,信托计划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信托计划财产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十三、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
(一)管理运用方式
本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与运用由受托人、投资顾问、保管银行、证券经纪人共同完成。各方根据本信托计划下的相关合同与协议履行各自的职责。
(二)管理运用方向
信托计划财产只限于如下运用方向:
1、投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或已经公开发行并即将公开挂牌交易的所有投资产品、银行间投资品种(如银行间债券、中央银行票据等)以及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发行的基金当前和未来可以投资的其他所有投资品种。
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委托人授权受托人与投资顾问协商决定本信托计划投资范围的扩大。如本信托计划扩大投资范围,受托人须征得投资顾问书面同意。
2、未投资的信托计划资金仅限于存放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
(三)信托计划财产之运用程序
1、投资顾问向受托人提供拟投资的产品名单。
2、受托人对上述产品进行风险审核,确定可投资的产品组合。
3、投资顾问提供交易计划书。
4、受托人对交易计划书进行风险审核,若无异议,则受托人进行投资操作;如因交易条件不能满足、上市公司停牌、证券交易所闭市等原因导致交易计划书不能执行,则该交易计划书作废。
5、受托人有权直接进行止损操作而无需交易计划书。
6、受托人有权授权证券经纪人或投资顾问进行投资操作。

(四)信托计划财产投资运用的限制
1、未经受托人同意,不得购买ST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证券。
2、投资于一家预告亏损类上市公司的投资额,在预告之后到当期业绩公布前不得超过信托计划资产总值的3%(以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
3、未经受托人同意,不得进行证券融资交易。
4、未经受托人同意,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
5、除非相关法律法规允许,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单一股票的投资额不得超过信托计划资产总值的20%(以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
(五)投资目标及理念
在中国宏观经济持续向好的大背景下,对进入景气周期行业,采用自上而下的分析方法构建优势股票池。凭借对市场波动节律的准确判断,从股票池中选取特定时间内价值严重低估品种进行策略轮动操作,充分享受企业成长带来的高回报的同时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该产品是全国第一个以交易时机为定价模型的信托产品,定位独特,符合时机把握型的客户需求。
(六)投资策略
1、根据市场波动节律,以及国家政策宏观导向,寻找市场安全的介入区间;
2、根据板块波动节律与国家产业政策倾斜,分析未来可能兴起的行业方向,并锁定目标板块;
3、根据所选板块,研究相关公司的基本面、个股波动节律、市场资金参与情况,人气及盘口,确定可操作品种;
4、根据所选品种的市场流动性以及资金容量,测算参与运作的资金量,确定运作策略以及风险控制预案;
5、根据运作过程中盘口变化细节以及对手盘动作,利用波动节律调整持仓比例并降低持仓成本;
6、根据所拥有的人脉资源、媒体资源或上市公司关系,为顺利出仓创造条件。
(七)信托计划财产的保管
1、本信托计划财产所投资的证券品种托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专用银行账户内货币资金保管在保管银行。
3、其他资产由受托人决定是否保管及相应保管方式。
(八)信托计划专户的管理
1、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计划专户包括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和客户证券资金台账。
2、受托人必须开设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对信托计划资金进行单独管理。
3、受托人必须开设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账户进行证券投资操作。
4、受托人不得假借本信托计划的名义开立其他账户,亦不得使用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计划专户进行本信托计划以外的任何活动。
5、为了提高信托计划财产管理的透明度,保障受益人的利益,保管银行对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进行保管,并根据与受托人签署的保管合同的约定对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予以监督。证券经纪人根据与受托人、保管银行签署的证券经纪服务协议对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账户予以监督。

十四、信托计划费用与税费
(一)信托计划费用的种类及承担
1、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包括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信息披露费用;银行结算和账户服务费;邮寄费;信托计划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信托计划营销费以及受托人为履行受托职责而发生的其他费用。
2、相关服务机构费用:包括投资顾问管理费、保管银行保管费、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费等其他相关服务机构费用。
3、受托人报酬。
以上信托计划费用均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
(二)信托计划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
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根据实际发生额按以下方式支付:
(1)因银行业务产生的合理费用,由保管银行直接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划;因投资交易产生的佣金、费用及税金,按相关规定或行业惯例支付。
(2)其余费用由受托人向保管银行出具划款指令书,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划。
2、相关服务机构费用
受托人根据与相关服务机构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向保管银行出具划款指令,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划该费用至各相关服务机构银行账户。
(1)投资顾问管理费
①投资顾问按投资顾问合同提供服务,收取管理费。
②投资顾问管理费计算方法:以估值基准日的信托计划资产总值为基础,按照0.25%的年费率,计算该估值基准日应计提的投资顾问管理费。
某估值基准日应计提的投资顾问管理费=该估值基准日的信托计划资产总值×0.25%/12
③投资顾问管理费支付方式:每个估值基准日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除并支付给投资顾问。
(2)保管银行保管费
①保管银行按保管合同提供保管服务,收取保管费。
②保管费计算方法:以信托计划成立时的信托计划资金为基础,按照0.25%的年费率,计算应计提的保管费。
应计提的保管费=该信托计划成立时的信托计划资金×0.25%
③保管费支付方式:信托计划成立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除并支付给保管银行。
(3)律师费
①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收取律师费。
②律师费的计算方法:律师事务所一次性收取5000元的律师费。
③律师费的支付方式:律师费在信托计划成立后五个工作日内,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除并支付给律师事务所。
3、受托人报酬
(1)受托人经营信托业务,收取信托报酬。信托报酬包括认购费用、固定信托报酬、浮动信托报酬和赎回费用。
(2)固定信托报酬
固定信托报酬是指以信托计划资产总值为基础,按照1%的年费率收取的信托报酬。
某估值基准日应计提的固定信托报酬 = 该估值基准日计算的信托计划资产总值×1%/12。
(3)浮动信托报酬
若某估值基准日计提浮动信托报酬及特定信托计划利益前的信托单位值高于历史最高信托单位净值,则在该估值基准日提取差额的4%作为受托人的浮动信托报酬。
某估值基准日计提浮动信托报酬及特定信托计划利益前的信托单位值=(信托计划资产总值-固定信托报酬-保管费-投资顾问管理费)/信托单位总份数。
(注:本公式所列的某估值基准日计提浮动信托报酬及特定信托计划利益前的信托单位值、信托计划资产总值、固定信托报酬、保管费、投资顾问管理费、信托单位总份数均指在同一估值基准日的数值)
历史最高信托单位净值指以往的信托单位净值经分红派息修正后的最高值。
某估值基准日提取的浮动信托报酬=(该估值基准日计提浮动信托报酬及特定信托计划利益前的信托单位值-历史最高信托单位净值)×4%×该估值基准日信托单位总份数
如果上一公式计算结果为负或者为零,则该估值基准日提取的浮动信托报酬为零。
(4)信托报酬的支付方式
每个估值基准日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除并支付给受托人。
(三)不列入信托计划费用的项目
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信托事务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信托计划费用。
(四)信托计划税费
信托计划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应当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税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本信托计划项下各委托人按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占同期信托单位总份数的比例,承担相应比例的应当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信托计划税费。

十五、信托计划利益及分配
声明:受托人、保管银行、证券经纪人、投资顾问、律师事务所均无对本信托计划的业绩表现或者任何回报之支付做出保证。
(一)信托计划利益
信托计划利益指信托计划财产在扣除信托计划费用及税费后的余额。
信托计划利益分为特定信托计划利益和一般信托计划利益。
1、特定信托计划利益
若某估值基准日计提浮动信托报酬及特定信托计划利益前的信托单位值高于历史最高信托单位净值,则在该估值基准日提取差额的16%作为特定信托计划利益。
某估值基准日计提浮动信托报酬及特定信托计划利益前的信托单位值=(信托计划资产总值-固定信托报酬-保管费-投资顾问管理费)/信托单位总份数
(注:本公式所列的某估值基准日计提浮动信托报酬及特定信托计划利益前的信托单位值、信托计划资产总值、固定信托报酬、保管费、投资顾问管理费、信托单位总份数均指在同一估值基准日的数值)
历史最高信托单位净值指以往的信托单位净值经分红派息修正后的最高值。
该估值基准日提取的特定信托计划利益=(某估值基准日计提浮动信托报酬及特定信托计划利益前的信托单位值-历史最高信托单位净值)×16%×该估值基准日信托单位总份数
如果上一公式计算结果为负或者为零,则该估值基准日提取的特定信托计划利益为零。
2、一般信托计划利益
一般信托计划利益=信托计划利益-特定信托计划利益
某估值基准日的一般信托计划利益=该估值基准日的信托单位净值×该估值基准日的信托单位总份数
本信托计划项下各委托人按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占同期信托单位总份数的比例享有相应比例的一般信托计划利益。
(二)信托计划利益的分配
1、特定信托计划利益的分配
本信托计划成立后,若某估值基准日投资顾问和投资顾问关联人(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顾问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直系亲属等,下同)在信托计划中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不足该估值基准日信托单位总份数的10%,则该估值基准日投资顾问享有的特定信托计划利益的50%将转换为信托单位。
投资顾问可以赎回被转换的信托单位,但至少应在开放日前5个工作日提出赎回申请。但投资顾问拟赎回的信托单位应满足如下条件:A-B≥C
其中:A=投资顾问提出赎回申请时投资顾问和投资顾问关联人持有的信托单位
B=投资顾问拟赎回的信托单位
C=投资顾问提出赎回申请时信托单位总份数的10%
受托人对直接转化为信托单位的特定信托计划利益不收取认购费,未被转化为信托单位的特定信托计划利益以资金形式分配给特定受益人。可分配的特定信托计划利益将于每个估值基准日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除并支付给特定受益人。
2、一般信托计划利益的分配
(1)受托人与投资顾问决定分红时
分红采取转换为信托单位的方式进行。
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受托人与投资顾问协商一致时有权决定是否将部份或全部一般信托计划利益以分红的方式分配给一般受益人。受托人应在分红日的十个工作日前以在受托人网站公告或发送短信的方式告知分红事宜。通过分红方式转换为信托单位的,委托人无需额外支付认购费用。
受托人根据分红方案制作信托份额明细表并传真给保管银行。受托人根据信托份额明细表制作信托分红确认书一式三份。在分红日后的十个工作日内,由受托人向委托人寄送信托分红确认书正本一份。
受托人在分红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信托份额明细表转交保管银行。
信托份额明细表、信托分红确认书由受托人和保管银行各持有一份,信托份额明细表、信托分红确认书作为信托合同的附件,在受托人处归档,以备委托人查询。
(2)委托人赎回信托单位时
委托人(即一般受益人)赎回信托单位属于一般信托计划利益的分配方式之一。
赎回信托单位时,分配的一般信托计划利益为:
分配的一般信托计划利益=赎回的信托单位份数×赎回开放日的信托单位净值-赎回费用

十六、风险揭示与承担
信托计划可能涉及风险,投资者在决定认购前,应谨慎衡量下文所述之风险因素及承担方式,以及信托文件的所有其他资料。
(一)风险揭示
1、市场风险
(1)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信托计划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信托计划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信托计划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本信托计划的目的是信托计划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则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到信托计划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法人治理结构、管理能力、市场前景、行业竞争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本信托计划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信托计划收益下降。
2、管理风险
在本信托计划的管理运作过程中,受托人及投资顾问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投资的判断,由此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3、受托人经营及操作风险
(1)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规规定,信托公司须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方可经营信托业务。虽受托人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维持符合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条例。如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无法继续经营信托业务,则可能会对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2)受托人一直遵循并相信将会继续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管理信托事务。但若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不能遵守信托文件约定对信托计划实施管理,则可能对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4、保管银行经营及操作风险
(1)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规规定,保管银行须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保管银行资格方可经营保管业务。虽保管银行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维持符合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条例。如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保管银行无法继续从事保管业务,则可能会对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2)保管银行在业界信誉良好。但若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保管银行不能遵守信托文件约定对信托计划实施管理,则可能对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5、证券经纪人经营及操作风险
(1)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规规定,证券公司须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经营资格方可经营证券业务。虽证券经纪人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维持符合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条例。如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证券经纪人无法继续从事证券业务,则可能会对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2)证券经纪人作为规范类券商,在业界信誉良好。但若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证券经纪人不能遵守信托文件约定对信托计划实施管理,则可能对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6、委托人投资于信托计划的风险
(1)信托受益权不得转让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受益权不得转让,因此委托人和受益人在资金流动性方面会受一定影响。
(2)受托人无法承诺信托利益
信托利益受多项因素影响,包括证券市场价格波动、投资操作水平、国家政策变化等,信托计划既有盈利的可能,亦存在亏损的可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受托人不对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和受益人承诺信托利益或做出某种保底暗示。
(3)特定信托计划利益和浮动信托报酬在开放日逐月计算和提取,由于信托单位净值的波动,可能造成投资者收益为负的情况发生,但其仍支付了前期业绩上涨的相关费用。
7、合规性风险
信托计划运作的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信托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8、信托计划终止的风险
如果本信托计划终止,受托人将卖出信托计划财产所投资之全部品种,由此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9、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其它不可预知的意外事件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等超出受托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信托计划的收益遭受损失。
(二)风险投资政策、管理策略及监控手段
1、市场风险识别
证券市场价格的波动对于证券投资构成风险和机会。市场价格的形成是由包括政治、经济、行业、企业以及交易者行为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之下的结果,因而市场风险的形成也是由上述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具体而言,证券市场风险表现为因证券市场整体下跌导致的风险,也称为系统性风险;以及由于个别证券下跌导致的风险,也称为非系统性风险。对于上述风险的识别需要深入的理论研究和丰富的市场经验。
受托人拥有一大批受过系统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的工作人员,其中多人具有长期的国内金融、证券市场工作经验,擅长于基本面分析与技术分析。
投资顾问具有长期的市场操作经验,这有助于其从市场变化中发现潜在风险的蛛丝马迹。
2、风险计量
风险的计量主要表现为证券投资市值与成本之间的变化,风险的暴露程度其一取决于投资顾问本身的投资研究的准确性和具体投资操作的水准,其二取决于证券市场的整体波动特征。
证券投资的特点在于其未来收益的不确定,到目前为止尚没有精确的预测方法能够判断一项投资是否盈利或亏损。但是从概率的角度出发,对于市场系统性风险发生可能性提高时,减少在证券市场的投资可以减少风险对于投资的潜在损失;对于市场系统性风险可能性减少时,增加对证券市场的投资可以增加投资的潜在收益。对于因个别证券价格波动导致的非系统性风险,通过对投资对象进行深入的基本面研究和持续跟踪,能够在先期起到筛选和甄别风险的作用,同时通过事中适当的分散化管理和止损流程可以起到对冲个别证券间风险和减少损失的作用。
在具体的操作中,风险计量的原理与止损制度基本相同,即根据价格的实时变化来随时调整策略,而不是在刚开始买入时就试图计算出其价格的转折点。
3、风险监控
风险监控的目的是防止投资损失超过本信托计划所能承受的程度,风险监控的对象包括单一的投资品种盈亏和信托计划财产整体的盈亏情况,也包括对所投资品种彼此之间相关性的监控。对盈亏的监控主要依靠止损制度来实现,对相关性的监控则主要依靠逐日盯市制度以及运用统计工具进行分析。当发现所投资品种之间的相关性变高时(应排除系统性风险的影响),则说明投资的有效分散度不够,应调整持仓结构。
4、电脑系统情况
受托人指定了单独的电脑系统用于本信托的交易,直接与证券经纪人的营业部连接,交易速度快,保密性高、安全性强。
5、逐日盯市制度
受托人已指定专职的信托经理负责逐日盯市,适时监控,关注交易对手的风险变化情况和证券市值变动情况,随时进行风险的计量与监控。
6、止损制度
受托人已制订了风险止损制度,能够有效控制风险。此外,投资顾问也制订了相应的止损安排。若双方的止损有不同之处,以更严者为准,以确保委托人的利益。此外,通过适当运用金融衍生工具可以有效锁定投资风险,也可以起到止损的效果。
受托人的止损制度为:
(1) 对于买入的单只证券,若投资顾问已经提供了止损点,则当价格出现快速的下跌时,经部门负责人同意,交易员可直接执行止损操作。
(2) 对于买入的单只证券,若投资顾问未提供止损点时,信托经理应尽快与对方协商,是否继续执行原先订下的中期持股策略。若否定原有策略,则执行止损。
(3) 当部门负责人决定卖出某只证券时,交易员可以在没有交易计划书的情况下执行交易。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I? 根据信托计划,受托人有理由相信某些品种存在不得持有的理由,受托人可直接卖出;
II 根据相关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必须卖出部分证券而投资顾问未能及时提供交易计划书的;
III投资顾问无法继续履行职责,信托进入清算程序,受托人自主卖出所有证券。
7、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各自的有效监控手段
受托人制定了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详见信托计划书第二十部分受托人情况介绍。
8、内部控制与独立外部审计
受托人的内部控制制度见信托计划书。因自2003年以来受托人之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均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托人、受益人与受托人在此约定《信托管理、运用及清算报告书》无需审计。
(三)风险承担
受托人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十七、信托转让和继承
(一)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受益权不得转让。
(二)如本信托计划中发生继承事项,合法继承人须到受托人处办理继承手续。合法继承人须向受托人提出继承申请(一式二份),并提供合法的继承法律文件正本。

十八、信托计划的终止、清算与信托计划财产的归属
(一)信托计划的终止
如发生下列任一情形,本信托计划终止:
1、本信托计划的存续违反信托计划目的;
2、信托计划目的已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3、本信托计划被撤销;
4、本信托计划的所有委托人和受托人一致同意终止本信托计划;
5、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
6、信托计划资产总值连续一年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
7、全体委托人申请全部赎回信托单位;
8、受托人认为必要时,但应提前一个月在受托人网站上公告;
9、投资顾问书面通知受托人要求终止本信托计划,但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受托人;
10、投资顾问计划与国内其它信托公司或证券公司合作推出类似证券信托产品而未征得受托人同意时;
11、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全部信托合同终止;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由。
(二)信托计划终止后的清算
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终止且清算程序完成后的十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管理运用及清算报告书,并以在受托人网站www.xsdxt.com上公布的方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
委托人与受益人在信托管理运用及清算报告书公布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本信托计划在清算分配期间的利息归受托人所有。
(三)信托计划财产的归属
本信托计划终止,信托计划财产按本信托计划第五条、第六条和第十五条规定归属受益人。

十九、信息披露
(一)受托人在合理的时限和不损害其他受益人利益的前提下,向委托人及受益人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本信托计划的信息。
(二)委托人与受益人在此声明并同意受托人对本信托计划的信息以在受托人网站www.xsdxt.com上公布的方式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披露,同时有关信息将在受托人的办公场所存放备查,或委托人、受益人来函索取时由受托人寄送。
(三)受托人制作《新时代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金股典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息备忘录》,并在受托人办公场所存放以备委托人和受益人查询。
(四)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终止且清算程序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管理运用及清算报告书并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委托人、受益人与受托人在此约定信托管理运用及清算报告书无需审计。
(五)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时间
1、信息按季向委托人及受益人报告。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信托管理运用报告书等。
2、受托人在实施本信托计划过程中发生信托计划目的不能实现、因法律法规修改严重影响信托事项时,应在知道该等事项发生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与受益人披露。

二十、受托人
(一)基本情况
1、名称:新时代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设立日期:
3、法定代表人:赵利民
4、住所:包头市钢大铁大街甲5号信托金融大楼
(二)信托业务管理机制
1、董事会
董事会是公司信托业务最高决策机构。
董事会的职责是:
(1)确立信托业务理念、信托业务原则和信托业务目标。
(2)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审议信托项目。
2、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
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是公司项目风险评审的专门机构。
风险控制委员会可邀请项目涉及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业人士参会并陈述意见,但受邀人士不具有表决权。
风险控制委员会的职责:
(1)对项目初选、立项提出评审意见。
(2)对项目调查和评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意见。
(3)对拟提交董事会决策的项目提出专业风险评审意见。
3、信托项目风险控制小组
信托项目风险控制小组(以下简称“风控小组”)由公司分管副总裁、信托业务部部门负责人、信托业务部主要业务人员组成,分管副总裁担任组长。
风控小组会议由信托业务部负责召集,主要职责是:
(1)对项目初选、立项提出意见。
(2)对项目调查和评估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协调并提出意见。
(3)对拟提交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讨论的项目提出专业评审意见。
(三)信托项目经理
1、项目信托经理及联系方式
本信托计划的日常投资运作及日常管理由新时代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信托一部以下信托经理具体负责:
1、常永丽,女,33岁,毕业于哈尔滨理工大学会计系。1997年起先后任职于包头信托证券营业部、新时代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信托项目一部。现任信托项目一部项目经理,具有多年证券、信托从业经历,先后操作了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证券投资项目、信贷资产转让项目、股权投资等项目,积累了一定的证券投资、信托项目运营及管理经验。
2、史昱翙,女,26岁,毕业于北京大学应用文理学院金融学专业。2005年至2006年在内蒙古林业培训中心从事财务工作,2007年进入新时代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信托项目一部。进入信托一部以来,参与了新信?富贵1号、2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设立与运作。


二十一、相关服务机构
1、投资顾问——深圳金股典科技有限公司
(1)主要职责
向受托人提供企业研究报告、全球市场宏观经济分析、汇率及利率分析、投资组合的构建及分析、风险分析、估值理论、估值模型、资产配置管理、投资组合业绩及风险评价等。针对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提供证券组合及投资风险意见。
(2)机构介绍
深圳市金股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0月17日,注册地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与民田路交界西南新华保险大厦1122,注册资本30万元人民币,公司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企业投资顾问、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国内贸易等。
2.保管银行——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主要职责
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的货币资金保管;根据受托人提供的资料,进行信托份额确认书的复核确认、信托份额明细表的复核确认和文件管理;资金划拨及会计核算;信托计划资金运用时的监督和划拨;信托计划费用的核算和扣划;信托单位净值和信托计划资产总值的计算;信息披露等服务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保管职责。
(2)保管银行介绍
包商银行(原名包头市商业银行, 2007 年 9 月更名为包商银行)成立于 1998 年 12 月,是内蒙古自治区最早成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截止 2007 年 9 月末,全行下辖 2 家分行,共 79 个营业机构,拥有员工 1529 人;总资产 415 亿元;各项存款 291 亿元,各项贷款 167 亿元;不良贷款余额 16986 万元,不良率为 1.02% ;实现税后利润 3.02 亿元;目前,资本充足率为 9.06% ;拨备覆盖率 116.50% ,监管风险评级为二级,各项经营指标跨入全国大型城商行先进行列。
2006 年在《银行家》综合竞争力排名中列全国城市商业银行第 11 位,大型城商行第 4 位;被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 2005 年全区金融工作最佳业绩奖”和“ 2006 年全区金融工作突出贡献奖”并荣获“全国小企业贷款工作先进单位”和“最佳小企业贷款创新奖”。
3、证券经纪人——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主要职责
负责保证证券账户上的资产安全、提供证券交易经纪服务、提供资金对账单、证券交易卖差资金划拨、风险提示等事项,具体见《新时代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金股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经纪服务协议》。
(2)机构介绍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专业化、全国性的综合类证券公司。公司由资产质量优良、资金实力雄厚的股东出资而成。注册地为北京市,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5.22亿元。下属22家证券营业部,遍及北京、上海、天津、深圳、重庆等全国十多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形成了立足沿海向西北、西南辐射的客户服务和经营网络。
??? 经过多年运作,公司秉承稳健与创新相结合、个人绩效与团队精神相统一的宗旨,以先进的组织结构、完备的治理模式、一流的人才队伍、丰富的业务经验,构建了崭新的组织体系、业务运行模式和内控机制,促使各项业务不断取得经营佳绩。
4、专业法律顾问——北琛律师事务所
(1)主要职责
为本信托计划出具合法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2)机构介绍
内蒙古北琛律师事务所,是包头市的一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本所拥有优秀的执业律师团队,其中大部分具有法学学士学位,并且拥有在法院等司法系统、政府部门、企业、研究机构等工作的丰富经验,是本事务所拥有高度执业能力的重要源泉。很多律师都曾经有在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工作或执业的经历。北琛律师的业务能力体现在全方位的法律服务上,无论是在传统领域,如刑事辩护、建筑工程和房地产法律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公司事务、劳资纠纷、民商事务中,还是在新兴的业务领域,如知识产权保护、投资贸易、不良资产业务中,北琛律师一直处于法律服务的前沿,我们的法律服务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综合法律服务体系。本所根据客户不同领域之服务所需要及本所律师之业务专长,目前设有三个业务分支,即:刑事辩护法务部、房地产法务部、综合法务部。以适应客户日益专业化的服务需求。北琛通过对相关法律的深入研究和广泛而卓有成效的法律服务实践,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城市建设高速发展地区,乃至中国各地承办了一大批案情复杂、标的较在的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积累了丰富的专业化法律服务经验。实践中,本所形成了专业分工、统一协调、部门合作的办案模式,为专业、及时、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提供了充分保障。

二十二、备查文件
1、《新时代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金股典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2、《新时代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金股典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
3、《新时代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金股典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
4、《新时代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金股典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保管合同》
5、《新时代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金股典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经纪服务协议》
6、《新时代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金股典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投资顾问合同》
7、《新时代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金股典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息备忘录》
8、《北琛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9、新时代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
10、《金融许可证》(即合法经营信托业务的证明)
出于行业惯例和保护商业秘密的需要,委托人可在受托人处查阅上述备查文件,但受托人有权拒绝其复印、拷贝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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